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市场监管司
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所属单位:   作者:   浏览次数:13402次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建筑装饰设计甲级资质及其他工程设计甲、乙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建筑工程设计乙级、建筑装饰设计乙级及其他工程设计丙级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行政许可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行政许可数量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办理地址电话 
(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
(三)申请材料目录 
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甲级资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其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行政许可依据 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材料目录 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行政许可数量 行政许可办理机构 行政许可办理地址电话 
(一)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具体条件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等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相应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
5、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7、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取得专业资质的企业申请晋升专业资质等级或者取得专业甲级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企业《监理业务手册》及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监理工作总结。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
2、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其中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评审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六)行政许可数量 
    无限制。
(七)行政许可办理地址、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18889089366  13612655823
    联系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北区娘热路哈达幸福苑小区二区


联系电话:18889089366   17784580936

公司邮箱:2803568819@qq.com

公司Q Q :2803568819     1093398427

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海亮南岸天都2栋3单元601室


版权所有:西藏精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藏公网安备 54012502000075号     藏ICP备17000113号-1